一、关于提供真实、完整状况的契约义务作为一个合格的房屋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情况是其最为关键的职责所在。该类公司所涉及的服务项目主要表现为提供全面且细致的咨询及
居间服务,并在适当的场合下协助客户签署相应的
居间合同。在这类业务领域中介公司不可忽视的义务之一在于,他们必须在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向委托人公布以下关键性的事实:
首先,房屋的所有权状况;
其次,房屋是否存在
抵押、典当等特殊权利限制的信息;再次,
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相关的登记信息;
最后,出售房与购买者的姓名以及
身份证号码这一基础性信息。
二、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不实情况时的
赔偿义务若在此种情形下,中介机构有意隐瞒了对达成交易至关重要的信息或是有意提供了
虚假信息,例如,明明知道出售方并非
产权所有人,亦非合法授权
代理关系的前提下仍安排双方进行交流磋商,从而导致买方产生重大损失,那么,这样的中介机构就应该负起
赔偿责任以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