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之一房二售行为,无论何种情形,其权利行使与保护的优先级均依以下规则进行划分和处理:
首先,若涉案的两份
购房协议皆尚未得到实质性履行,在此种情况下,优先保护签订日期较早的那份购房协议所享有的权益;
其次,若其中一方向买方交付了标的物并获取了该物品
产权证明,则优先保护已实际占有财产的买方的权益;第三,如果双方都没有获得房产所有权的证明文件,那么就优先保护
首先缴纳或支付房价款的那位买方的权益;
最后,如来源于一方
借款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其付款义务,那么优先保障的是提前履行
债务承担责任者的权益。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