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宅存有品质问题,您完全有权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寻求协助解决。作为建筑项目的发起方以及房屋品质瑕疵保修事务的主要承担者,开发商堪称房屋质量投诉解决的首要
责任方,应当尽心尽力地负责
房屋交付后的质量投诉协调处理事宜。当
消费者在屋内的日常使用期间遭遇品质问题困扰时,首先应与物业管理部门取得联络,由其依据质量问题性质分类,按照物业管理
法规规定予以技术革新维修。针对
保修期之内的品质瑕疵问题,业主可通过物业管理部门或者直接与开发商沟通协商,商讨有关保修措施以妥善解决问题。若双方协商无果,消费者可向相应的品质投诉处理专业机构(如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品质监督检验站)提出
申诉并寻求援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