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过程中,若买方欲采取
退房行动,可以通过挂号信件、传真的方式或直接致电开发商表达其意愿。然而,倘若因为开发商方面的失误而引发退房,则所有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皆应有开发商来承担;若
购房合同中已对退房所涉及的
赔偿事宜作出明确规定,便按照这样的协议执行;但如果合同中的
赔偿标准不足以填补实际损失,买方有权额外索偿。
首先,买方需在提出退房诉求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与开发商共同办理完成所有相关手续。具体而言,在此期限内,开发商应该退还买方已然支付的所有房款,并负责为买方办理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全套手续。
其次,开发商必须在收到买方发送的退房通知后,立即将所有已付款项悉数返还给买方,同时还要确保完成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的还款作业程序。若由于某种原因无法顺利达成上述事项,那么在买方发出退房通知之后的第十六日起直至买方依法取得全部房款的那段时间里,开发商每日须向买方交纳应交的
违约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