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新居发生了重大的质量瑕疵状况,通常情况下,要求索赔50万元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倘若所购买并已交付使用的房产存在质量缺陷,且仍处于
保修期限之内,则出卖方应依法承担起修复该房的法律义务;若出卖方选择擅离职守或故意拖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那么
购房者有权自主决定选择自己或
委派他人代为完成维修工作。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以及维修期间的其它相关
经济损失,将全部由出卖方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