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建筑物存在质量瑕疵,应先尝试以协议方式解决此问题。若建筑物仍处于保固期之内,开发商将负有完全的维护修缮职责。在业主自愿承担修理工作的前提下,所有相关修理费用亦应由开发商
全权负责支付。对于其他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类型,则需根据实际情况的差异化,来逐步规划适宜的处理方案。基于《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因为建筑物质量缺陷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住户的正常生活起居,那么购买者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终止交易并提出
赔偿请求。具体来说,当已交房的建筑存在质量问题且刚好处在保固期范围内时,卖家应当承接修理责任。如果卖家选择拒绝修理或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合理期限内故意延迟修理工作,购买者可以自主决定进行修理,或者委托专业人员完成修理任务。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修理费用以及其它可能遭受的损失,均由卖家全额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