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所有权登记方面,法定的
诉讼时效时长设定为三年,自权益人得知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损之日开始起算。在此情况下,若权益人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距今已逾二十载,则此类
侵权行为将无法通过
司法途径获得保护。而涉及不动产
物权以及登记返还财产等事宜,相关诉讼时效则不在上述规定之列。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