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
购销合同时纷纭错杂的情况下,赋予了合同的订立成为解决争议的
基本原则,因此双方均应秉持诚挚且理性的态度寻求妥善的协商途径化解
纠纷。倘若经由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将不得不通过法律的途径加以解决。对于
当事人之间的
管辖权的约定,虽然需遵循尊重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以及专属管辖权之原则,但理论上书面协议仍然得以由被告的主要住所地、合同的主要履行地、以及合同的签订地等法院进行审理。另一方面,如果交易双方已明示约定了管辖权所属,则应按约定处理;若并无明确约定,则通常来说将面临由被告所在的地方人
民法院以及主要履行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所在的地方人民法院拥有优先管辖权的境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