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延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
违约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价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然而,若因
违约行为导致的
经济损失极为严重,则违约金的数额也可适当提高至相当于主合同标价总额的三成。自违约事件发生日起,买受方可向对方主张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