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的正常期限内(即:独立审判3个月、联合审判6个月且未出现延期的情况),若各方
当事人皆表示同意,且法院法官有意愿进行调解工作,那么无论是进行多次调解还是只有一次,都是被允许的。通常情况下,我们建议当事人在案件正式
立案之前,先寻求诉前调解庭(诉调庭)的帮助,由其协助进行首次调解。此外,在
诉讼正式开庭时,若法官认为该案件性质较为轻微或者存在调解的可能性,他们便会主动安排一次调解。最后,当整个审理过程结束之后,若法官发现双方之间的争议并不十分严重,他们会在作出判决之前再次组织一次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
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
证人到庭。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