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已经缴纳的
定金具备可退还的可能性,然而,若
购房者欲取回已支付的定金,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条件。
首先,若由于购房者自身因素导致未能签署预售合同,那么,购房者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其次,对于开发商而言,如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与其他第三方签订了预售合同;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签署预售合同;或者没有提前向购房者披露在支
付定金前
商品房已经存在查封、
抵押等情况,那么,开发商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需要加倍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若无法
归责于开发商及购房者的原因,例如双方关于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
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署,此时,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给购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