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在处理
合同纠纷案件时,若被告方未能出席法庭审理,法院有权采取
强制措施,如
拘传。若经过拘传之后,被告仍未出庭应诉,则法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
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
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