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根据
购房相关协议的要求,业主有权追究其
违约责任。如因开发商的缘故导致延期
收房,则可向其发送书面催告函进行敦促。在收到催告通知以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依然未能依照约定交付房屋的话,届时,买方有权单方面决定
终止合同,并且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
赔偿责任。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若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具有特定意义的催告程序之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之内,双方均仍未能兑现承诺,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
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对此事项已达成其他明确约定。”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