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售楼市场中,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
购房合同需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以及诚实信用这四项基本准则。倘若在
合同签订之后,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或其行为未能达到合同的预定标准,由此导致购房合同被解除并需要退还购房款项。对于由于开发商的过错而对购房者带来的损失,其
赔偿金额应能够弥补因该过错而引发的所有损失,主要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后可预期的潜在收益,但是不能超出
违反合同一方在
签订合同时就已经预见或者被
法律强制要求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会产生的
损失程度。此外,购房者拥有单方面解除权,这时开发商应全数返还购房者已缴纳的购房款,并且还要承担因购买该房屋而导致购房者向银行
偿还贷款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