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开发企业违约是否可退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首先,如果决定放弃所购商铺主因在于该
商住房源本身存在实体结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按期交付使用、或在交付后经过专业技术检测确认其主体实体构造处于不安全状态、或是在交付之后出现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居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各类质量问题等原因,以及在此基础上,
购房者发现开发商在与其签订
购房合同之后,存在未经其同意便将房产出售给第三方或擅自
抵押给第三方等行为时,此时购房者是享有法定权利向开发商提出
退房请求的;二、然而,在大部分情况下,仅因个人主观意愿改变而产生的后悔心理,并以此为由要求退房的情况,往往难以实现。事实上,一旦交易双方完成房产交易合同的签署,这个既定的协议便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如果没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便要求退房,这就构成了对合约的违反,理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