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反诉之事宜,其主体应局限于本诉的主体范畴之内。若反诉与本诉在请求权源方面有共同的法律性联系,两者请求之间具备因果相互影响的关系,或反诉与本诉以同一个事实作为其请求的基础,这就会构成了便于法院进行
合并审理的条件。然而,当反诉被指定为其它法院的专属
管辖领域,或者它与本诉
诉讼的标的和支持请求的事实以及理由没有直接关联时,法院便会裁定不予受理该反诉,并向
当事人通告须就此事另行提
起诉讼处理。当案件审结之后,原告提交补充
诉讼请求,而被告亦提出他的反诉申请,同时在第三方也提出与此案密切相关的诉讼请求时,如果在此种情况下可对这些内容进行整合审理,那么负责审理的法院将依法进行整合性的审判。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本诉和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也无法单纯地从这个角度推导出“本、反诉基于同一
法律关系”这样一个孤立片面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
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
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
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勘验
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
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