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此种情势之下,开发商对其进行了“一屋二卖”之作为,应当向无法获取房产的买家支付因之所招致的
经济损失,并且
赔偿金额不应超出其已支付的款项的一倍为止。根据相关法令条款,出卖人为达成货物购买合同而致使该合同成为无效或遭到撤销,乃至解约的情况下,买家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应得的收益及利息,同时有权要求
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款项的一倍。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