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确认权益的法定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主体察觉或有理由应当洞察权益遭受损害之时起计算。若权利遭受损害的时间起已逾越二十年之界限,则人
民法院将不再提供法律保护;但在涉及动产所有权以及此类登记要求返还财产之情形下,则不受
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
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