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争端的法律途径处理,通常需要将此事提交至房产的实际所在区域的人
民法院进行
诉讼审理。这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做出的明确要求。该法第33条明文规定:在以下特定事件方面怀有的争议诉讼,必须由专属于这些规定法院
管辖:
首先,所有有关
不动产权益的诉讼判决,均须由不动产实际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裁决。
其次,若诉讼内容涉及港口作业中的纷扰问题,则须以港口实际所在地为基础,提交给该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判。
最后,若争议诉讼系因
遗产继承事宜引发,则须从被宣告故人在世时居住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出发进行受理。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要求,
诉讼请求必须正式呈交给人民法院,并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供相应份数的诉状副本。如果在书写诉状时遇到困难,也可以选择口头等较为便利的方式上诉,此时人民法院会详细记下信息,并通知对方的
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