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
起诉讼:对于
当事人对
一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存有异议,可于法律规定之期限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申请;而后者则会对一审法院移交的相关上诉文件以及卷宗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若经确认符合有关条件,将会启动相应程序予以
立案。
2.进行审理:若案件事实已基本清晰明朗,原则上无需
开庭审理;但是,法院务必与相关方当事人展开充分的沟通协商。依照法定程序,应至少提前三天将
开庭时间、地点及
审判人员的相关信息通知各方当事人;凡涉及
公开审理的案件,同样需提前三日做好公示工作;最后,将案件转至审判法庭进行审理。
3.当事人自动履行:一旦裁判文书明确记载了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应当自觉予以遵守或是向一审法院提交
申请执行该项决定;此外,也可以选择向
二审法院
申诉庭
递交书面申诉材料,以便
申请再审。若是各方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依法制作调解书,待各方当事人正式签署并接受之后便产生效力。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
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终审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
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
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