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买方与卖方无法就退还
定金问题达成共识,则买方有权依法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卖方将已收取的定金予以返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定金的返还需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即双方因
合同条款未能取得一致而导致合作破裂,并且在认购书所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正式合同。在此种情况下,若欲实现定金的退还,买方需提供确凿
证据以证明以上事实。例如,可以通过谈判过程中的修改记录进行佐证,甚至可以借助录音资料进行取证。然而,若
购房者自始至终并未表达出购买该房屋的意愿,那么这无疑构成了违约行为。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建议通过添加
补充协议的形式来达成定金的退还。同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针对尚未获得销售许可证或是
产权证书的内部认购项目来说,由于其自身并不具备合法销售资格,所以任何时候定金都可以被退还,无需做出过多的取证工作,只需依法提起
诉讼即可。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