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验收完毕之后,如若发现房宅有质量瑕疵,若是主要构件的问题,便可向相应的
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申请进行再次检验证实。经过严格仔细的核查之后,倘若真的为主要构件质量不达标,那么购买方自然有权选择退回所
购房产。同时,对于所导致的直接和
间接损失,购买方也有权寻求卖方向其提供
赔偿。相反地,如果出现的问题并非主要结构方面的品质问题,则可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在法定的
保修期限内迅速地进行维修。假如房地产开发商在这个法定的保修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他们应有的保修职责,那么购买方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对方承担因此而给自己带来的所有经济上的损失。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
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