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新
购房产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瑕疵,涉及到主体结构的规范性及可靠性方面的问题,且经核验证实情况属实,则该房屋具备了合理的
退房理由。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因为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未达到适用标准,无法实际投入使用,或者房屋经过交付使用之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经科学检测确认确实不符合要求,此时,购房者有权提出申请解除所签署的
购房合同,同时要求相关责任方支付相应的
赔偿损失。而在第十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中,因
房屋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购买者的正常生活和使用,购房者同样有权申请解除相应的购房合同,同时要求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