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房屋买卖审理权限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会将审理地点指定为房屋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进行。然而,部分特定情形下,案子也可能交由被告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法院负责处理。此外,各方亦有权通过自主的协议方式来明确各自的受理法院,并依据相应的
合同条款提
起诉讼。关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以及是否属于专属
管辖的范畴呢?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当就此类合同产生争议时,
纠纷判定通常由
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双方也可以共同约定由被告
户籍地或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同样的,如果合同中有提前做好的管辖约定,那么在纠纷出现后,应优先依照此项协议展开
诉讼活动。另一方面,若当事各方未能在合同中对此类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则案件通常由被告户籍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接手审理。除了以上提到的,还有其他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法院。
对于
合同争议诉讼过程中的
适用范围,法院有以下陈述规定:在纠纷发生前,
当事人有自行设立司法区域的权力,前提条件仅限于不会影响到法院等级以及专属
管辖权的行使。实际上,这意味着,在符合上述条件之下,各方能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的任何一个人民法院作为自己的管辖地。如已达成管辖约定的,按照预先确定的规则处置。再者若是未曾订立过有效的管辖协定,则将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作为案件的所在地法院。除上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由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主管法院。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