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购房方因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之事件(简称“
不可抗力”)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实施的严重违约行为(例如未按规划建设房屋或
延迟交付房屋等情况)而请求宣告买卖合约无效,那么依据已签署的买卖合约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条款,购房者享有无须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即可解除合约的权利,亦或者在此基础上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谈判以达成买卖合约的终止。然而,若是购房方没有依法享有的、由法律明文规定或已经在买卖合约中明确约定的撤销合约的权力,那么在这个时候,购房者试图解除买卖合约就被视为是一种实质性的违约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购房者应当优先遵循以下步骤解决问题:
首先,理解买卖合约中的具体条款,以确定其中有否赋予购房者在此种情况下的撤销合约的权利;然而,现实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合同往往没有包含此类细节。
其次,尝试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协商来解散买卖合约。如果购房者在资金支付等环节确实面临困境,经过积极的沟通后,并自愿支付一定比例的
补偿金或
违约金,大多数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做出妥协从而同意购房者取消买卖合约。
最后,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实施,由于购房者在当前阶段尚不需要支付剩余的房款,因此只能以
逾期支付款项等违约行为来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提出解散买卖合约。但是,要注意的是,采取此种方式将会让购房者承担逾期支付款项等违约责任,因此建议购房者在采取该措施之前对买卖合约的相关条款进行深入解读和研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
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