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
购房定金并非可退还之款项,然而,在符合下列情形时仍有退还机会:
首先,倘若双方按照约定各尽其职,那么
定金应当作为价款进行结算或者予以返还;
其次,由于某些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亦或是对于协议书以及
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存在分歧以至于无法达成有效协议的,若无法对这一切结果做出合理判断并无法将责任归咎于任何一方的话,则相应的定金是可以考虑进行返还的;
最后,销售方单方面违约造成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前提下,定金也可以考虑予以双倍返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