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149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各类案件,原则上应于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完毕。若遇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时,必须得到本院院长的许可,方可将期限延长至六个月;若仍需延期则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报审批申请。对于一般的法律程序而言,从立案到结案的确是要在六个月内完成,通常情况下,自立案日起的第七天就会向被告发送相关的法律文件,而被告则享有长达三十天的答辩权。因此,我们也能理解,为什么有些案件的开庭日期会落在立案后的一个月左右,这是因为法院的工作负荷过大,如一个月左右的案件已经安排了
开庭时间,那么后续的案件就得向后推迟,但是无论如何,在审限截止之前的最后六个月内都应该安排开庭。所以,从立案开始计算,一个月后、六个月之前开庭都是合理并符合程序要求的。
《
民诉法》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