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付房屋之期限的确立标准为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应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日期或者开发商通知的交付日期为准。若在此种情况下,倘若交房未能顺利实现并非由买方所导致,便应当判定构成
逾期违约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逾期交付并未赋予
买受人退货权利,但假如业主坚持选择退货,那么通过司法
诉讼或
仲裁程序便是唯一可行之道。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