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的
民事纠纷问题上,
诉讼程序仅需要在被告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进行处理和审判,不得在其它地区提
起诉讼程序。对于合同或其他资
产权益相关的
纠纷问题,经书面协议明确同意,可以在异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然而,这个特殊情况并不适用于所有境况下。当异地诉讼提起的法院发现该案不属于自己的辖区时,他们将会把案件转交给具有合法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
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
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