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若开发商未按照法律规定与购买者签订正式的
商品房销售契约之后,却将同一套房产再次出售给他方
当事人、或者在未经购买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改了房屋的结构及布局;甚至于无缘无故地推迟交付房屋至竣工期,或者房产品质存在极大的缺陷,严重妨碍到购买者的日常生活起居;亦或未能按期完成
房屋所有权的
过户手续等等问题,均构成了开发商对于
购房者的实质性违约行为。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