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的质量上发现了瑕疵或者存在缺陷时,
购房者应当依据购房合约中的具体条款,对比参照实际出现的房屋品质问题,向房地产开发商发出书面请求,依法要求其对相关问题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损失
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发现由于
房屋主体结构的品质未能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而不能向购买方交付使用,或者即便已经完成交付但是经过核验之后仍被确定为
主体结构品质不合格的话,那么,购房者有权依法选择
退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