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的相关合同条例之中,关于
解除合同时,其所附随的押金是否应予退还这一问题,实际上需要依据如下几种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的剖析和研究:
首先,若承租人和出租人通过相互
协商一致决定解除
租赁合同,那么他们之间的押金退还事宜便应遵循双方所达成的最终协议来加以确定;
其次,若是出租方在履行租赁合同时出现了违约行为,从而引发
承租方面临终止该份合同的需求,那么当事方应当将返还给承租方,且由此产生的
违约责任则应由出租方全面承担并主动支付;再者,若是承租方在履行租赁合同时同样出现了违约行为,从而促使出租方决定终止该份合同,那么承租方必须毫无保留地对自己的不当操作负责,并偿付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也理应将予以全额归还;
最后,当租赁合同因为合同本身所规定的解除条款或是无法预料的外部原因,例如自然灾害等因素而无法得以顺利下去时,双方理应严格遵照合同中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办事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