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尚未按照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足以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完工验收条件;
(2)
工程质量未能满足国家在安全规格方面所提出的各项指标与要求;
(3)无法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及购配件的质量
合格证书及相关的试验与检测报告;
(4)缺少由工程施工
承包方签署的关于工程质量维修期限的书面文件——即工程质量保修书;
(5)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完工程竣工后交由用户正式接管或投入使用的所有必要手续。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
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