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房屋主体结构品质不良之分述。
主体结构乃指住房的主要构造部件所连结构建形成的平面乃至立体空间形态,须具备符合技术规范的强度、韧性与稳固性,确保承受建筑物自身荷载。如地基、承重墙体等关键部位出现结构性贯穿开裂、倾斜、倒塌等情况,应当被视为是主体结构存在瑕疵。
(二)对居住使用产生严重影响的质量问题。此类问题涉及到房屋品质问题,因其严重程度将使购买者无法充分享受建筑居住的正常功能以及原初设计的用途。例如,无法实现正常的水电供应与稳定,隔音性能低下等等。
(三)其他普通质量问题之详细解释。例如,房间内发生渗漏现象,地面虚浮鼓胀,墙壁涂料起壳剥落等常见状况皆包含在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
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