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延期交房时期限的判定要素主要在于交易双方是否依照合同约定的最终交房日期实现了
房屋交付。若出卖方在收到
购房者催促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未能依照约定如期交付房屋,购房者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主张相应的违约损失
赔偿。另一方面,在经过正式催促后的三个月内卖家仍无法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并提出正当理由解释的情况下,购楼者有权利行使其
解除合同的权利,由此引发的所有损失将全部由出卖方承担。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