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商品房交付期限的延长期限,并无固定最长时限的规定。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无法预见、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所引起的交付延迟,此种情况则可予以适当延长。然而,若超出了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那么便应从此时起开始计算
违约金额。倘若
逾期时间超过了三个月,购买方将有权利请求解除
房屋买卖合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