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乃是为达成缔结合约及
履行合同的目的而采行的一种
担保措施。依据前述之相关法律
法规,若
购房者决定放弃购
买房屋的意愿,其所缴纳之
定金能否获得退还,须依据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一)如开发商并不具备
商品房销售资质,则在购房者选择放弃购买房屋时,其所缴纳之定金可予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均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亦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款项。因此,若商品房未达销售标准,且购房者已先行缴纳了“定金”,则无论双方是否就“定金”退还事宜作出约定,开发商皆应无条件地将定金退还至购房者手中。
(二)若购房者选择放弃购买房屋系因开发商存在
欺诈等不当行为,抑或是双方在签署
购房合同时对于
合同条款无法达成共识,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同样应当退还购房者所缴纳之定金。
(三)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非因
当事人双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亦应返还定金。例如,因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购房者无力支付房款,此时亦有权请求退还定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