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
购房定金原则上来说是允许退还的,但需要满足相关的法定义务和规范。倘若
购房者出于自身的原因未能与开发商达成预售合同并正式签署协议,那么其无权向开发商索要已经支付的
定金。然而,对于开发商而言,如果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而与其他第三方签订了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又或者在购房者支
付定金之前,没有如实告知
商品房已经被查封、
抵押等实际情况,那么开发商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以双倍的金额返还给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无法归咎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订,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
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此时开发商也应依照法律规定,将定金原数返还给购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