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要求,人
民法院对不动产进行查封时,其法定查封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三年;然而,若申请人作为执行人提出请求延长查封期限的,则人民法院应在此等期限截止前完成相关
续期查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
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