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则应采取以下有效途径予以处理:
首先是与开发企业进行友好协商;
其次,
消费者可向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投诉。针对由
商品房质量保修义务引发的争议,若开发商未能妥善解决或者消费者对此不满,
当事人有权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启动第三方
鉴定程序,或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寻求更为权威的维权渠道。
最后,当协商调解无法达成共识,消费者也可选择通过法律
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