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两份合同均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我们主张遵循先签订生效的原则,亦即首先与卖方达成购买协议的买受人依法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后来形成
购房协议的买方虽然无法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其仍有权利向出卖人主张支付
违约金或
赔偿金。同时,我们也会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来进行判断处理:第二,如果其中任何一位买方已经顺利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应该坚定地维护物品财产的优先权原则;第三,假如尚无买方能够实际掌控该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将支持采用先占有实物的原则;最后,如果有一方已经按约全面履行了合规义务,那么我们也会坚持先前已经作出的承诺,即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优先权。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或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时,我们都应该坚持要求对方继续执行合同、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或是承担相应的
赔偿损失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