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争议的司法处理方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及
法规指引。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下列几种案件,应依照相应法律条款由本条规定的特定地区的人
民法院专属
管辖:
首先是对于不动产
纠纷引发的
诉讼,应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其次是对于在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引起的诉讼,其审判权属于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最后一种情形是因
继承遗产所引发的诉讼,应由被
继承人离世时的居住地点或主要资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所述,在提
起诉讼的时候,必须向人民法院
递交书面
起诉状,并同时提供与被告人数相符的副本。若确实存在书写起诉状的困难情况,那么也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但需遵守规定由人民法院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案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