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
购房过程中已经支付了
定金并由于购买者单方面违约未能签订正式认购协议,此类情况下定金是无需退还的;然而若因为突发状况、政策变动以及自然因素影响等特殊原因,导致认购协议难以签署,同时双方对于协议以及附加条款的理解存在严重分歧,也无法成功完成签约,这种情形并不受任何一方的责任追究,那么定金是可以进行全额返还的;最后,若是由于销售人员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没有签署认购协议,此时应对买方予以双倍于定金数额的赔款。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