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作为买方的一方有着法律赋予的退还房屋的权益。具体而言,购屋者可以依据下列几种途径之一来执行退还房屋的程序:
首先,投资者可以选择与卖方深入交谈并实现相互理解,从而消除先前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束缚;
其次,如果合同中有明文约定或者法律允许的单方面解除条款已经
符合条件,投资者可以向卖方提交一份严谨且具有法律效率的退还房屋通知,而当该通知书正式抵达卖方手中后,即意味着投资者成功地实现了退还房屋的目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如果相关的退还房屋条件未能得到满足,那么实践中便难以实行退还房屋的动作,如果强行进行退还行为,有可能致使投资者必须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
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