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则应当视为构成了违约行为,买方有权据此请求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针对此类情况,若卖方在收到提醒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未能如期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说明时,买方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行使
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均应由卖方负责
赔偿。反之,若卖方能够在收到这一催告后的三个月内成功完成交房工作,买方将无法使用解除合同的手段解决问题,但仍保留向卖方提出赔偿
逾期期间因违约造成的
经济损失的权利。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