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便构成了违约行为,买受方有权行使其
撤销权以追究
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如经合理催告后三个月内仍然无法实现交房并无合法解释或正当理由的,那么
买受人将享有
解除合同的权利,且所有相关损失皆应由开发商承担。但若经催告在三个月内成功实现了交房,则买受方将不可解除合同,但可向开发商索偿
逾期期间所产生的损失费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