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租双方在达成充分、平等且合意的前提下,决定提前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关系,那么这并不构成违约。但是,倘若
当事人某一方已经明确表态或通过自身的行为揭示了,其不愿意或不能够再
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时,则对方有权利在法定履行期间即将届满之际,请求该方承担相应的违约
赔偿责任。
《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
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
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
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
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
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