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买受方因
不可抗力因素或出卖方严重违约行为(诸如未按规划设计进行房屋建设或
延期交房等),导致其主张撤销购买合同,那么根据购买合同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买受方可无须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终止购买合同,亦或者以此为基础与出卖方展开良好的沟通以达成终止购买合同的协议。然而,如果买受方缺乏法定或约定的
撤销合同权利,那么在此情况下,买受方向出卖方解除购买合同明显构成了违约行为。从法务视角来看,买受方可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研究购买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尤其关注是否明确赋予了买受方在这一特定情形下的
撤销权,鉴于实际情况,大多数情况下出卖方所提供的购买合同往往不会包含此类条款;
其次,与出卖方进行友好洽谈以寻求撤销合同的途径。如果在支付款项或其他事项上遇到困难,通过与出卖方坦诚地交流,并愿意支付一
定金额的
赔偿金或
违约金,通常情况下,出卖方可能会选择妥协并同意撤销购买合同。倘若以上所有途径均无法实现,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买受方并未支付全部
购房款,因此他们只能通过宣布
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来迫使出卖方主动提出撤销合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实行此策略的同时,买受方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付款等相应违约责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建议在采取这一措施之前,务必深入研究购买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