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类突发案件的紧迫性及
犯罪嫌疑人群体的特殊性,公安机关在裁定该案件应予以
立案并展开深入侦查行动之后,将视案件整体局势有可能决定何时采取实际
逮捕措施。然而,对于此类流程的详细时间规定尚未明确设定,通常情况下,当案件被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并启动侦查工作之初,相关涉案人员便已被移交至指定
执法部门进行关押监管,等待进一步打击处理。当犯罪嫌疑人的确切身份与下落得以确认并依法提出捕捉申请后,便可先行执行
刑事拘留,并于30日限期之内依据调查进展情况适时转为逮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
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