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中作为押金性质的
购房定金,在买卖双方按照约定如期履行的情况下,
定金将被充当
购房款或者予以全额退还。然而,倘若由于自然原因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而导致不能缔结
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对于协议及其
补充条款内容无法达成共同认可并导致签约失败,这并不应当追究到任何一方的责任,此时,定金亦可被退还。此外,若出售方由于自身原因单方面违约,使得房屋买卖行为无法持续进行,那么定金也能够得到双倍返还。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